某寿险公司买了快500亿的信托计划

  来源:先见社

  某大佬控制的民营寿险公司(简称:G寿险公司),2023年巨亏,2024年继续亏,上层的控股方-T上市公司,近期因未发出年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仔细看了一下,G寿险公司近3年每年保费收入超过400亿,但是,通过信托计划“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的余额,竟然常年在500亿左右(2023485亿、2022562亿、2021538亿)。

  G寿险公司,究竟是一家保险公司?还是信托贷款公司?

  

  好像有些大事情,G寿险公司和T上市公司,从来没公告过。

  比如,总标的额47.97亿元(信托本金39.95亿),号称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最大标的额的案件”——四川信托诉泰禾集团借款纠纷案。

  搞了半天,雷最后落到了G寿险公司的身上

  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泰禾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近39.95亿元。因泰禾集团未能按约还款,四川信托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息、罚息、复利等共计47.97亿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6亿余元及违约金。

  看起来似乎是四川信托和泰禾的事。

  但是,泰禾早掉链子了,现在逾期债务已经超过800亿,目前还在努力地“保交楼”,拿什么还给信托资金?

  最终受伤害的,是四川信托39.95亿信托资金的投资人——上文提到的G寿险公司。

  2022年底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

  2020723日,四川信托向G寿险公司出具《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载明,G寿险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共同委托四川信托成立了四川信托宁智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39.95亿元

  根据G寿险公司指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融资人泰禾集团分四期提供融资

  以上呈现了三层信息:

  第一:四川信托39.95亿出资方,是G寿险公司和另一家上海XX有限公司。

  第二:作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即投资人),只有两家。如果再少一家,就是单一信托。这是监管法规不允许的。

  第三:信托资金的用途,是G寿险公司指定四川信托,用于给泰禾集团融资。

  四川信托在整个借贷关系中,实际只是——G寿险公司及其共同委托方,与泰禾集团之间的资金通道。

  在泰禾集团无力还款的情况,四川信托终止了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G寿险公司。最后,G寿险公司成为泰禾集团39.95亿债权的执行人。

  这个标的达到39.95亿元的案子,涉及到巨额信托纠纷和资金追索,在G寿险公司,和其上层的T上市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中,完全没有披露。

  

  另一起信托纠纷,显示出G寿险公司的信托投资背后,水面下的细节。

  长安信托《长安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总金额9.9亿元。

  信托出资方:G寿险公司出资9.05亿元;上海B公司认购0.85亿元。

  20175月,长安信托鸿鹄一号,向一家宁波趵X企业发放信托贷款5.97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向另一家上海延X公司发放贷款3.93亿元。

  最终2020年,长安信托将宁波趵X企业告上法庭,追讨信托贷款尚未归还的本金5.45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这个案例的有趣之处,在于几个细节,以及保险资金用作信托贷款的操作合规性探讨。

  第一个细节,借款方(被告),长安信托,G寿险公司三方中间,还有两家做居间服务的“融资顾问公司”。

  一家是给借款方(被告)做融资服务的Y公司,一家是G寿险公司指定的荆州市K有限公司。

  据被告宁波趵X公司介绍:在5.97亿元借款到账后,其居间公司Y公司,向G寿险公司指定的荆州市K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融资顾问费280万元。

  G寿险公司指定的,话,只能说到这里了。

  判决书没有就这个细节做太多探讨,被告方面其实可以拿出更多细节来上庭质证一下的。

  第二个细节,资金做成了集合信托计划,但委托人(出资方)又是只有2家:G寿险公司,和B公司。

  被告方宁波趵X企业曾质疑:B公司为空壳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不可能以自有资金用于本案出资;B公司与G寿险公司为关联企业,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故案涉信托计划为单一信托,违反保监会38号文关于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信托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即使B公司与G寿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有资金往来,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B公司委托资金来源于G寿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且在本案中进一步查明B公司资金来源亦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此外,根据资金来源确定信托计划是否属于单一信托亦缺乏明确依据。

  上述长安宁鸿鹄一号的最早成立时间是在2017年,除保监会38号外,尚未有更详细的约束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法规。

  所以,长安信托当时接受G寿险公司和B公司2个委托方的资金,来成立一个“集合信托”,在法理法规上,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不存在明显瑕疵。

  20197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更详细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给保险资金绕道信托发放定向贷款打上了补丁,其中核心的是几条:

  “九、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十、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借给泰禾的39.95亿,应该也属于法规出台之前的旧账,但是G寿险公司出了多大的份额?

  毕竟39.95亿,即使是一半,财务上处理和消化起来也挺麻烦的。

  T上市公司2024年半年报显示,G寿险公司“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项目下的信托计划投资,在2024年6月底依然高达477.42亿元。

  这里面应该还有很多有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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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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