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渐次消失 保险公司治理生变!

  来源:金融时报

  随着新公司法的落地,保险公司纷纷宣布不再设立监事会,传统的“三会一层”架构正向更为精简高效的治理模式过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工监事周志文及傅晓亮退任的议案。根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公司将不设监事会。周志文及傅晓亮将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之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此前的4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布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在新修订的章程中明确,“本公司不设监事会,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记者注意到,今年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发布撤销监事会的公告,包括上市保险公司、外资财险公司等。

  7月30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宣布审议并通过了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7月2日,大家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各监事已辞任。

  6月23日,泰康保险发布公告宣布,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各监事自动离任。

  早在今年4月16日,日本财险(中国)最先公告称,撤销公司监事职位,并明确由董事会下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

  据了解,监事会成员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可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权力。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2024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通常由独立董事占多数,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职责。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监事会撤销后,将监督职能集中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理论上可以减少内部协调的复杂性,提高决策效率。从监督的专业性角度而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常由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组成,相比传统监事会,在财务监督和合规审查方面可能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不过,独立董事通常并不在公司任职,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时间不充分等问题。

  公司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任何结构的调整都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取消监事会后,如何确保监督职能不被削弱,如何平衡决策效率与权力制衡,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未来,随着更多险企根据新公司法调整治理结构,这些问题的答案将逐渐明晰,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提供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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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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