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赖小民曾检举两名下属人员违法犯罪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中国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这名曾经叱咤风云的金融巨贪已经归入烟尘。

  今天,人民法院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揭示,赖小民曾经为了自保,提供了两名下属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

  不过,考虑到其对下属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法院最终认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但是仍然不能据此而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报《重大立功“从宽绝对化”误区的学理辨正》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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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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