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张罚单剑指世纪华通虚假陈述乱象!七位公司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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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连发七条公告,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员工严正山、谢斐、郦冰洁、王一锋、邵恒、周宓、黄怡等七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世纪华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严正山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谢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郦冰洁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王一锋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邵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业绩承诺说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周宓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黄怡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严正山、郦冰洁、邵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谢斐、周宓、黄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王一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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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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