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爱康实业通过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承诺你公司及关联方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爱康科技的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亿元。截至爱康科技退市,你公司及关联方未增持爱康科技股份。
公司上述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所述情形。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爱康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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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