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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OUNG财经 漾财经
碧桂园董事长杨惠妍等3人,被公开谴责
近日,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因未能按时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告显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发行了19碧地03、20碧地04等公司债券,相关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直至2025年2月24日才完成披露。
附碧桂园公告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处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
由于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交易所对发行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杨惠妍女士、发行人时任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简暖棠先生、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淑兰女士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发行人已于2025年2月24日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纪律处分,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公告。
附上交所处分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89 号
关于对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杨惠妍,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莫 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伍碧君,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张晟嘉,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9月发行了公司债券 16 碧园 05,相关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2024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直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才完成披露。另经查明,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本所予以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4 年中期报告,影响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发行人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发行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1.6 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杨惠妍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莫斌作为时任总经理,张晟嘉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伍碧君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挂牌规则》第 1.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2.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挂牌规则》第 1.8 条、第7.2 条、第7.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惠妍、时任总经理莫斌、时任财务负责人伍碧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晟嘉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