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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董秘第一圈
2025年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广东证监局、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内容附后),认定广东证监局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或接听后拒绝配合调查。
2023年11月,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所留地址,表明身份后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
广东证监局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的罚款。冯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东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冯某亦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当事人: 冯某,男,197X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某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在对相关案件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过程中,需就涉案事项询问冯某。2023年5月29日至11月14日,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或接听后拒绝配合调查。2023年11月14日17时,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在证券账户开立资料中留存的联系住址,表明身份后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 以上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约谈材料、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接报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冯某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因客观原因不存在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的情况,现场殴打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是为了阻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其二,事先不清楚依法应当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其三,其系初犯,家庭困难,事后极其后悔并表示真诚道歉。综上,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即便在个别时候可能存在不方便接听电话的情况,但冯某清晰、明确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导致调查工作推进受阻,且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调查人员,以致调查人员受伤;第二,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考虑到冯某事发后能够配合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材料,减轻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综合其系初次违法、认错悔过、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其罚款在法定幅度内予以调减。综上,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并调减罚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 广东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
内容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广东证监局
责任编辑:杨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