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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评论文章:要让编传“小作文”主体付出应有代价。

文章指出,《证券法》第56条第四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导致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可依该款追究民事责任。但要让《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真正落地却并不容易,比如其中还规定市场操纵者、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但现实中能够成功追偿的非常少见,存在“立案难”、“开庭难”、“判决难”、“调解难”等现象。要追究“小作文”民事责任,也或需解决责任主体认定、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标准等诸多现实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应建立“过错推定+身份识别”的责任认定体系。其次,采用“价差法+系统风险扣除”认定投资者损失。值得指出的是,对“小作文”民事追偿还需与行政、刑事追责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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