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
2025年1月7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大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歌酒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据榕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5〕1号)显示,大歌酒业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工业园区王岭园区B地块的禾香型白酒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黔东南环审〔2024〕1号)。该项目一期生产车间建成酒窖56口,并于2024年5月投入生产,但配套的废水处理站虽已建成,却因与建设方经济问题未实际投入运行,此外,初级雨水收集池、应急池、冷却水循环池、酒糟临时堆场和危废暂存间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建成。
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窖底废水和蒸粮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池内约有800方生产废水,未发现污水外排情况。然而,根据项目环评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善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事实。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对大歌酒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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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