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协会自19世纪初诞生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两种主要商会模式,即大陆模式(公法模式)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私法模式,也称英美模式)。
本文选取美国、加拿大、英国、瑞典、捷克、丹麦、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14个实行私法商会模式的国家,从立法、会员制度、职能和监管等维度介绍其制度变化。这些国家原先均无专门的商会法,商协会均属于私法人,会员自愿入会,无“一地一会”“一业一会”限制,无公共管理职能授权,无政府监管。经过40余年的演变,其商会制度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有:
一、商会立法、法律地位和监管制度变化
1.立法变化。通过立法支持商会是公法模式的重要特征,但现在已有不少私法模式国家为支持商协会也进行商会立法。1980年代以来,14个国家中,英国、加拿大、瑞典、捷克、新加坡、印尼、菲律宾(行政法规)、斯里兰卡等8国先后制定了商会法或行政法规(下文简称商会法)。
从适用对象看,加拿大、捷克、印尼、菲律宾的商会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商会,新加坡《工商联合会法》、斯里兰卡的《中小企业商会法》则仅分别适用特定商会。从内容看,加拿大、印尼、捷克的商会法对商会的性质、登记程序、任务和治理结构等做全面规范,而英国的《公司和企业名称(商会等)法案》(后简称为名称法)仅对使用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一词作为组织名称进行规范;瑞典商会授权法仅对区域商会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做规定。从公共管理授权看,只有加拿大、瑞典、捷克和斯里兰卡的商会法有特定授权。
2.法律地位、地区覆盖和会员入会制度变化。印尼、捷克、新加坡、瑞典的相关商会因立法被赋予准公法人地位;但其他商会仍然都是私法人。加拿大商会法规定一个地区原则上只建1个商会。英国因《名称法》规定成立商会须经国务大臣批准并须先征求英国商会(BCC)意见,客观上起到限制同一地域内商会数量的效果。在会员入会制度方面,各国均实行自愿入会制度。新加坡规定年销售超50万新元的企业强制加入新加坡工商联合会,但其他商协会都是自愿入会。
3.监管变化。对不承担公共职能的商协会活动各国政府并不监管。但对于被赋予公共职能的商会监管相当严格。加拿大规定成立商会须由州政府批准和授权才能登记;登记证书应由公证员、宣誓专员或治安法官进行公证,并报工业部长。商会会长和副会长在履行职务前,应在所属市或镇的市长(镇长)面前,或者治安法官面前宣誓并签署。商会任命的仲裁委员和称重员等也需要在履行职务前进行宣誓并签署。商会每年都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财务报告要经过审计,并接受公众监督。瑞典规定获授权商会的章程须由政府批准,其授权业务由政府商业委员会监管。如果某家授权商会不再符合授权条件,政府可以撤销其授权。
由于行业协会鲜有被赋予公共管理权,故均无相关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组建行业协会论坛(TAF),该论坛负责协会运作经验交流,并制定《行业协会守则》。因行业协会面临反垄断风险,其活动会受到公平竞争主管机构的监督。
二、职能和运作模式的变化
1.职能变化。私法商协会的职能和任务并非像公法商会一样由法律规定,而由商协会自主决定。传统职能和任务主要有:代表游说职能、联络职能、服务职能、国际贸易支持和自律职能。具体任务可达数十项,但因会而异。40年来,在信息化、智能化新技术革命、全球化浪潮推动下,14个国家的商协会职能的主要变化是以会员为中心,以为会员创造价值为使命,把服务作为组织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转向创新引领、人才培训、小企业支持和增强网络功能。许多商协会在“服务逻辑”的驱使下,事实上已变成了一个“企业服务公司”(R.J. Bennet 1998)。通过数字化转型,当代商会正在拥抱创新、数字和智能技术,更好与会员保持关联并为会员提供价值。
商会职能最大的变化是8个国家的商会通过商会立法获得了公共管理授权。印尼工商会法明确工商会在贸易、工业和服务领域传达企业家的诉求和利益、就影响企业的立法及其他措施提出建议、代表企业协调劳资关系等10项任务。有的国家赋予规范市场秩序的特定授权,如成立仲裁法院(仲裁委)或和解委员会(加拿大、捷克、斯里兰卡);任命“称重员”为辖区内谷物、电梯称重检测和监督(加拿大);任命检验员并安排对货物和商品的检验(斯里兰卡);促进商业发展和教育的设施及机构(捷克);签发原产地和ATA证明等(瑞典、捷克)。商会法还对商会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会的自律提出规范要求。
2.运作模式变化。14国商协会运作模式的变化主要有:
一是会员模式变化。美英加澳新西兰和南非等国的许多商协会推出了分级或个性化会员选项,如分层会员模式、免费增值模式、订阅模式等,以更好满足从初创企业、小型企业到大型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据美国商会高管协会(ACCE)2013年的调查,全美已有超过50%的商会采用这些会员制模式。据美国协会高管协会(ASAE)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行业协会有分层会费结构的比例已达到65%。
二是收入模式变化。美英加澳等国商会的会费收入比重从过去的70%或更多,下降到27%至37%不等。
三是组织结构变化。在英美模式下商协会因重复设会造成商协会小而散、过度竞争。英国政府在1994年以来就针对协会小而散、管理差、效率低的问题,努力促进商协会改善治理和提高能力,并引导商协会联合或重组。美国以及丹麦等国都出现商协会联合及合并趋势。美国最新的《协会状况报告》(2024年5月)显示有近 80% 的协会在未来2-5年内可能与其他组织整合或合并。
三、政会关系的变化
一是更加重视和发挥商协会经济社会促进机构的作用。新加坡政府认为,行业协会和商会(TACs)是宝贵的经济倍增器(乘数),是企业升级和行业发展的关键推动者。为更好发挥商协会作用,新加坡政府特为制造业联合会(SMF立法,并为行业协会制定转型路线图。
二是着力建设强大的国家商会。如英国赋予英国商会(BCC)管理商会名称和对附属商会认证的权力;印尼和菲律宾都通过总统令分别指定印尼工商会、菲律宾工商会为全国商界的唯一利益代表机构。
三是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并加强对商协会的支持力度。如英国建立行业协会协调员制度,由行业协会推选出1名协调员,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就环保、安全等问题在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新加坡政府在2005年启动“地方企业和协会发展计划(LEAD)”,对申报参与行业转型升级的协会给以资金和指导。2018年,政府安排了3000万新元资金,帮助提高参与LEAD计划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能力,并派出20名公务员到这些商协会帮助工作,以建立政府与协会之间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同时也使公务人员能更好了解企业的需求。
四、制度变化的促进因素和启示
促进以上私法商协会模式制度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推动,为了更好利用商会创造强大而可持续的商业支持环境,以及克服私法商会制度的固有劣势。私法商协会自由设立、自愿入会、自主运作,优势是活力强,效率高,但也有过度竞争、会员少,收入不稳定、与政府支持企业的要求不协调等弊端。
主要启示:
一是商协会是经济发展的乘数。为发挥其经济促进机构的作用,要努力为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政会关系核心是信任和合作,活力来自组织的民间性、自主性。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等方针,努力降低商协会合规运作成本,《行业协会商会法》须加快出台。
二是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立法授权、政府购买商协会服务、支持商协会数字化转型,以及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等方面,加大对商协会的支持力度。
三是商协会自身应围绕高质量发展需求,对组织制度、组织形式、发展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为实现商协会高质量发展,要促进合并联合优化商协会结构。
四是要鼓励学界继续就协会的性质、功能、体制和机制等基本问题的研究,重点是帮助商协会的数智化应用和转型发展。
(作者浦文昌为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浙江大学治理研究院、浙江省商会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来源:浦文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