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者报考事业单位为何引众怒?
近日有媒体报道,曾因虐猫被华中农业大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苏某某进入某事业单位的政审考察。对此,不少网友认为,虐猫行为太恶劣,有违公序良俗,不应该允许这样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如果给其机会,可能使虐猫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与此同时,也有声音认为,对于非刑事处罚的过错,应给受处分者留一条活路,胡锡进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舆论是否有必要一直‘追杀’犯了虐猫错误的人,让他们的代价持续下去,无法找工作,没有出路?我们是否可以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北京日报记者查询《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发现,“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中提到,报考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该公告同时提到,“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考。从中可以看出,政审一票否决的主要是刑事犯罪,而法律未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虐猫者可能是属于“道德品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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