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细则

  8月4日金融一线消息,根据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技术自律评价工作需要,为保障自律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细则,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发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规范互联网金融相关自律评价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评价,是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金融相关监管及自律工作要求,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评价规则,对从业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及与其相关的科技、信息、数据等服务的合法合规性、自律符合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条 自律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价规则科学、评价流程规范、评价结果合理。

  第四条 协会加强对自律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受理对自律评价工作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等自律规范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提醒、暂停评价资格、行业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五条 自律评价工作接受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六条 自律评价方式包括专业评价、市场评价、协会综合评价等。其中:专业评价、市场评价为可选的评价方式,协会在组织实施具体业务自律评价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使用专业评价和市场评价。

  第七条 专业评价,是指由具有独立评价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及与其相关的科技、信息、数据等服务专业能力和专门人才队伍的专业机构,或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对被评价对象的技术、业务或内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协会负责制定专业机构及专家自律评价管理细则,以及能够承担具体业务有关评价的机构或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协会纳入名单库。

  专业机构评价时,协会和被评价对象均可以委托名单库中的专业机构实施评价。专家评价时,协会从名单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价。

  专业机构及专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工作,出具评价结论。专业机构及专家应接受协会对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市场评价,是指在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及与其相关的科技、信息、数据等服务领域与被评价对象存在业务合作或服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对被评价对象的技术、业务或内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第九条 协会综合评价,是指协会通过材料和数据审查、现场评估、征求行业和监管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协会综合评价结论为自律评价的最终结果。原则上,实施了专业评价或市场评价方式之一且结论为未通过的,协会综合评价结论不应为通过。

  第三章 评价规则和流程

  第十条 协会按照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特点、类别、性质等制定相应的评价规则,评价规则包括评价的依据、目的、对象、方式、标准、流程、管理措施、结果运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评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受理从业机构的评价申请,组织对符合评价申请条件的从业机构开展自律评价工作。必要时,协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直接开展自律评价。

  第十二条 协会及时将自律评价结果通告从业机构,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自律评价结果将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参考。协会逐步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依据自律评价结果对自律管理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自律评价结果较好的,协会可宣传典型、推广经验,自律评价结果较差的,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并督促整改,及时提示相关风险,推动行业优胜劣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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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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