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十项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并被罚款299.9万元人民币。
一、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三、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五、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六、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七、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八、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九、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十、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此外,还有12名时任责任人受到处罚。其中,王先祥(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行长)、杨志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塘支行行长)、崔跃(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蚌埠路支行行长)三人对该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万元。
陈红梅(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行长)、王磊(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二人对该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
章敏(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总经理)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3.6万元。
陶瑞(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邓继武(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信贷会计)、陆忠琳(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李*(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行长)、胡前法(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办事员)、朱翔(时任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庙支行行长助理)六人对该行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皖银罚决字〔2025〕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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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1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皖银罚决字〔2025〕1号 |
一、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299.9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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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先祥 |
皖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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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志俊 |
皖银罚决字〔2025〕3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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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红梅 |
皖银罚决字〔2025〕4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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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磊 |
皖银罚决字〔2025〕5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
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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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章敏 |
皖银罚决字〔2025〕6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
处罚款3.6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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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崔跃 |
皖银罚决字〔2025〕7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款1.1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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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陶瑞 |
皖银罚决字〔2025〕8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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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邓继武 |
皖银罚决字〔2025〕9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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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陆忠琳 |
皖银罚决字〔2025〕10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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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李* |
皖银罚决字〔2025〕11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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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胡前法 |
皖银罚决字〔2025〕12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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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朱翔 |
皖银罚决字〔2025〕13号 |
对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征信异议办理相关规定 |
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5年7月29日 |
3年 |
责任编辑: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