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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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金融一线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三条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规定披露产品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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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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